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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博创智能”)主要从事智能注塑成型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注塑成型装备(或称注塑机)是加工高分子复合材料的工作母机,智能化的注塑成型装备是塑料制品行业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和高效化生产不可或缺的高端装备,可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医疗大健康、智能家电、智能家居、智能物流、建材、环保、精密3C电子、包装、玩具等众多领域。 本次IPO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会计师为天职国际,律师为北京金诚同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特利投资直接持有公司30.61%的股份,海蓝投资直接持有公司9.69%的股份,得胜投资直接持有公司2.00%的股份,三者合计持有发行人42.30%的股份。朱康建为特利投资、海蓝投资、得胜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特利投资、海蓝投资、得胜投资同受朱康建控制,三者合计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特利投资、海蓝投资、得胜投资共同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康建、吴尚清夫妇。本次发行前,朱康建及吴尚清分别持有特利投资90%及10%的合伙份额,且朱康建担任特利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特利投资持有公司30.61%股份;朱康建持有海蓝投资15.48%的份额,且担任海蓝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海蓝投资持有公司9.69%股份;朱康建持有得胜投资15%的合伙份额,且朱康建担任得胜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得胜投资持有公司2.00%股份。因此,朱康建及吴尚清能够控制公司42.30%的股份,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因此,朱康建及吴尚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5,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发行价格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项目: 历史辅导备案情况,更换保荐机构的原因1、2012年9月13日,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博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IPO之辅导协议》,聘请其作为辅导机构。2012年11月20日,发行人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 辅导机构为中信证券。2013年11月19日,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订《<博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IPO之辅导协议>之终止协议》。 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因发行人当时财务指标尚无法满足中信证券内核 要求,经友好协商,发行人与中信证券决定终止上市辅导关系。 2、2013年12月30日,发行人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机构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2015年4月1日,辅导终止。 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因当时境内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发行人拟调整上市规划,经友好协商,发行人与英大证券决定终止上市辅导关系。 3、2017年11月10日,发行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聘请其作为辅导机构。2017年11月13日,发行人在广东证监局办理 了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机构为国金证券。2018年12月10日,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终止协议》。 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因就发行人申报时间安排未达成一致,经友好协商,发行人与国金证券决定终止上市辅导关系。 4、2018年12月,发行人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 《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聘请其作为辅导机构。2018年12月17日,发行人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 辅导机构为民生证券。2019年10月16日,发行人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解除辅导协议》。 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因对发行人拟申报板块未达成一致,经友好协商,发行人与民生证券决定终止上市辅导关系。 5、2020年6月11日,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聘请其作为辅导机构。2020年6月12日,发行人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机构为国金证券。 2020年11月,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 机构为国金证券。因发行人于2021年2月撤回前次申报的申请文件,发行人与国金证 券于2021年8月31日再次签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继续聘请其作为辅导机构。2021年9月3日,发行人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机构为国金证券。本次申请的保荐机构未发生变更。 关于前次申报申报文件显示:(1)2018年12月,公司曾与民生证券签署辅导协议;(2)2020年6月,公司与国金证券签订辅导协议,公司于2020年11月申请在科创板上市,被抽中现场检查后,于2021年2月撤回申请;(3)本次申报公司更换了会计师;(4)发行人前次申报2019年财务数据与本次申报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差异未作为会计差错更正。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申报申请撤回的背景及原因,相关问题解决情况;(2)本次申报更换会计师的原因;(3)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信息披露差异情况及原因;(4)2019年财务数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并将相关差异作为会计差错披露;(5)历史辅导备案情况,更换保荐机构的原因。请发行人律师就(1)—(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说明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情况,并就(4)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一、发行人说明(一)前次申报申请撤回的背景及原因,相关问题解决情况1、发行人前次申报及撤回的背景及原因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11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前次申报”)相关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前次申报的全套申请文件、《关于受理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受理)[2020]277号)(以下简称“前次受理通知”)、《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1032号)(以下简称“前次申报审核问询函”)、发行人审议撤回前次申请文件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关于撤回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以下简称“撤回申请”)和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上证科审(审核)[2021]136号)(以下简称“终止决定”),并经查询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审核系统、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发行人前次申报的简要过程、申请撤回的原因如下: (1)前次申报的简要过程2020年9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发行人前次申报有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9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前次申报有关的全部议案。 2020年11月19日,发行人向上交所报送了《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博创智能[2020]第13号)及相关申请文件,并于2020年11月23日收到前次申报受理通知,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前次申报审核问询函。 2021年2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的议案》,并于同日向上交所提交撤回前次申报的申请文件。2021年2月22日,上交所对发行人前次申报作出终止决定。 (2)申请撤回的背景及原因①部分股东拟进行股权转让2017年10月6日,博创投资与广州金舰签署《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博创投资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股份(对应660万股)作价3,200万元转让给广州金舰,广州金舰成为发行人股东之一。2021年初,由于广州金舰部分投资项目存在资金周转需求,拟退出博创智能,其退出将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构成调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广州金舰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可能产生新股东,因此按照前述审核问答,需撤回前次申报的申请文件。 ②证监会监管新规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工作的影响2021年2月9日,证监会颁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该指引对首发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由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股权变动情况较为频繁,前次申报时发行人共有20名股东,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当时的股东均系机构股东,且存在外资法人及多家私募基金、合伙企业等股权结构较为复杂的股东,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预计股东信息披露新规则将导致股东穿透核查工作量较大,难以在审核期的剩余时间内完成相应核查工作。 ③发行人2020年度境外销售核查难度较大前次申报的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占比从2017年的35%提高到2020年的41%。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前次申报的中介机构主要通过视频访谈、聘请境外律师实地走访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进行核查。在境外疫情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发行人的境外销售核查存在一定困难,可能无法如期完成。 ④前次申报前期的销售环节存在部分单据瑕疵前次申报的报告期涵盖2017年至2020年1-6月,发行人于2021年1月31日被抽中现场检查后对财务资料进行自查。在对销售收入的自查环节中,发行人对境内境外销售过程中的调试报告或出口报关单等销售环节单据进行了检查。经核查,2017年、2018年,发行人销售环节存在部分单据问题,主要情形如下: A.部分调试报告单据信息漏记而存在要素不完整a.仅有客户人员签字但缺少客户盖章,2017年及2018年存在该问题的单据金额分别为458.89万元、74.34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0.71%、0.11%; b.仅有客户盖章但缺少客户人员签字,2017年及2018年存在该问题的单据金额分别为1,609.60万元、183.61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50%、0.27%; c.境内经销模式下,签字盖章对方为终端客户,经销商未签字盖章,2017年及2018年存在该问题的单据金额分别为647.40万元、74.34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00%、0.11%。 B.单据缺失a.个别调试报告单据因经销商管理不当或发行人销售未及时回收导致调试报告缺失,2017年及2018年调试报告缺失所对应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75.84万元、23.25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0.27%、0.03%; b.部分运输单因经销商或发行人销售人员未及时回收导致缺失,2017年及2018年运输单缺失所对应的收入金额分别为2,710.14万元、160.85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20%、0.24%。 上述单据问题出现的原因系发行人部分销售人员或经销商在前次申报的报告期初期,未严格遵照发行人销售环节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所致,使得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对重要单据的信息填写及保管未严格落实。 对于境内销售收入,发行人根据客户签署调试报告的日期作为相关收入确认的时点,除调试报告缺失外的单据问题均不影响相关收入的确认时点。如上所述,发行人2017年及2018年调试报告缺失的金额分别为175.84万元、23.25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27%、0.03%,调试报告缺失的金额及占比较小且呈下降趋势。对于该部分调试报告缺失的收入,发行人根据每笔收入对应的运输单开具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一般在货物签收后立即开具)及期后回款时间逐一进行分析确认,确保该部分收入被正确的计入对应的会计期间,不存在重大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前次申报会计师对该部分调试报告缺失的收入执行了如下替代性核查程序:a.发行人境内产品运输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因此保荐机构对前次申报报告期内各年度1月及12月的所有收入凭证及后附销售合同、运输单据、收款记录及发票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保该部分收入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b.实地走访了相关收入的经销商及终端客户了解交易的详情;核查并确认机器的型号、编号是否和发行人账面记录相符;检查并确认机器是否处于正常生产运行状态。 经核查,问题单据所对应的收入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3)关于发行人被抽中现场检查2021年1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的公告》(第28号),发行人被抽中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发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撤回申请文件后,监管部门未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如前所述,发行人撤回前次申报主要是因为拟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证监会监管新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工作的影响、发行人2020年度境外销售核查难度较大,以及前次申报前期的销售环节存在部分单据瑕疵。经慎重考虑,发行人决定撤回前次申报申请文件。 2、相关问题解决情况(1)关于股权结构调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投资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等资料,2021年5月,广州金舰已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股份(对应4,950,000股)以3,168万元价格转让给兰氏兄弟,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股份(对应1,650,000股)以1,056万元价格转让给特利投资,已完成股权结构调整。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2)关于股东穿透核查本次申报前,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其附件《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完成对发行人股东信息的穿透核查,并就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3)关于境外收入核查因报告期内新冠疫情的蔓延,本次申报的中介机构仍采用视频访谈、聘请境外律师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保荐机构对境外客户(包括直接直销、代理直销和经销各类销售模式)按收入口径计算的走访比例均超过70%。 对于境外客户视频访谈,本次申报的中介机构对访谈的质量和效果进行了更严格的把控,包括但不限于对被访谈对象进行身份核实、实时定位等,具体如下:①在视频访谈的过程中向被访谈人确认其姓名及所担任的公司职务等基本信息,尽可能获取访谈对象的名片、工作牌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复核名片或工牌上的姓名与被访谈人是否一致;②获取被访谈人的实时定位,或获取被访谈人与被访谈客户标识的合影照片,核实被访谈人的位置;③在视频访谈的问题问询完毕后,通过视频或照片方式查看被访谈客户自发行人处购买的注塑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台号、机器型号和机器状态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业务真实,境外收入真实、准确。 (4)关于前次申报前期销售环节存在的单据瑕疵关于前次申报期前期销售环节存在部分单据瑕疵的问题,发行人于前次申报撤回后积极进行整改:对后续关键性单据各内部控制节点的内部控制执行进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2018年底发行人全面启用SAP系统,通过系统对销售出库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并和销售情况比对,促使相关内部控制得到严格执行;积极和外部客户沟通,说明单据签收和认定对于企业内部控制改进的重要性。经过整改,前次申报单据不规范的情形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保荐机构及前次申报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存在瑕疵或缺失的单据所对应的销售收入进行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走访、函证、检查收款记录及检查相关销售合同等,经核查,相关收入均具备真实性。 本次申报前,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销售环节进行了细节测试,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形式发票、出口报关单、调试报告、签收单、销售发票、收款记录、记账凭证等销售记录和会计记录,报告期各期,核查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72%、70.08%、70.00%及70.41%。同时,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判断收入确认期间是否恰当。此外,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实施走访程序,报告期内各期,已走访客户销售收入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86%、71.99%、76.56%及73.92%。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合理,各期收入真实、准确,相关关键性单据充分、完整。 (二)本次申报更换会计师的原因根据发行人前次申报的申请文件,并经登录上交所科创板网站查询,发行人前次申报的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本次申报的审计机构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会计师”)。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结果,因大华会计师当时负责发行人上市审计工作的项目团队内部人员出现较大变动,部分人员离职或转岗,其余项目团队成员在合伙人的带领下拟退出大华会计师,前往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故该原团队无法为发行人本次申报提供充分的时间和人手资源。为保证公司本次申报顺利推进,并考虑到天职国际会计师IPO审计经验丰富、人员储备充足、且项目团队地处广州能为公司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发行人于2021年10月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担任公司本次申报的审计机构。 综上,因大华会计师当时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团队内部调整,根据发行人首发上市进展及审计工作需要,发行人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具有合理性,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 (三)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信息披露差异情况及原因发行人前次申报和本次申报相关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已分别于2020年11月、2022年6月在上交所科创板网站进行披露。经对比上述两次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主要的信息披露差异情况如下: 1、申报报告期的差异发行人前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所涵盖的报告期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发行人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所涵盖的报告期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由于发行人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所涵盖的报告期存在差异,因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需根据本次申报所涵盖的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数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更新,从而导致相关信息披露出现差异。 2、主要信息披露差异除因报告期不同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同外,其他的主要信息披露差异如下: 综上所述,本次申报是根据发行人自身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最新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在前次申报的基础上,对公司整体情况进行了更新披露,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异常情况。 (四)2019 年财务数据与前次申报的财务数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并将相关差异作为会计差错披露注1:营业收入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减少1,410.34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1)在销售合同未约定需要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发行人外销收入以出口报关单作为收入确认单据,部分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公司排期安排,存在实际出口日期晚于申报出口日期的情况。本次申报严格依据实际出口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调减营业收入 202.76万元; (2)在销售合同约定需要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发行人内销收入以安装调试报告作为收入确认单据,前次申报,部分安装调试报告由于传递不及时,公司于期后收到安装调试报告并计入收到调试报告当期,本次申报依据安装调试报告的验收日期确认收入,调减营业收入241.03万元; (3)发行人注塑云产品以调试报告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注塑云作为一项新产品,兼容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处于持续改善阶段中,客户也处于试用产品阶段。经签署调试报告后,部分客户对产品使用效果未达预期,对付款存在争议,申报会计师根据期后协商的情况,遵循谨慎性原则,进行追溯调整,调减营业收入320.64万元; (4)发行人前次申报将经销商返利计入销售费用,基于谨慎原则及配比原则考虑,发行人本次申报将经销商返利作为销售的可变对价冲销营业收入,调减营业收入477.25万元; (5)发行人与博创投资、朱建丽的借款利息收入合计160.55万元,发行人为保持和税务申报一致,将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本次申报将该利息收入调整至财务费用。 注2:营业成本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减少469.51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1)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跨期收入,相应调减营业成本327.71万元; (2)前次申报中,合并报表未实现内部损益部分依据内部销售毛利率测算,本次申报时,发行人进一步细化内部交易的统计和清理,按机台明细进行内部交易收入成本统计和抵销,考虑申报期政策执行一致性,重新测算调减营业成本135.04万元。 注3:销售费用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减少500.95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1)发行人前次申报将经销商返利计入销售费用,基于谨慎性及配比性考虑,发行人本次申报将经销商返利作为销售收入的可变对价,冲销销售费用477.25万元。 注4:管理费用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增加63.90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1)前次申报相关中介机构的服务费,因申报申请撤回导致相关支出不再属于发行费用,相应调增管理费用55.49万元。 注5:研发费用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减少52.55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1)按费用性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研发费用进行重分类,调减研发费用51.60 万元。 注6:财务费用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减少297.67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1)根据收入科目调整说明,发行人将关联方借款利息重分类调整至财务费用,调减财务费用160.55万元; (2)按照期末汇率调整外币货币性资产期末汇兑损益,调减财务费用145.64万元。 注7:应收账款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减少673.10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1)将已开票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增值税金额从应收账款中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调减应收账款235.69万元; (2)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跨期收入,相应调减应收账款202.76万元; (3)追溯调整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注塑云平台收入,调减应收账款362.32万元。 注8:存货申报财务报表较原始财务报表增加1,027.38万元。主要调整事项如下:(1)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跨期成本,相应调增存货147.71万元; (2)前次申报中,合并报表内部未实现内部损益部分依据内部销售毛利率测算,本次进一步细化内部交易的统计和清理,按各机台明细的单个成本进行抵销,相应调增存货879.67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 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 虽然上述事项不属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公司在发现上述问题后,积极从内控上寻找不足并积极整改,采取了如下措施完善公司各项内控措施: (1)从公司管理层到基层员工,倡导“诚信、责任”的管理风格,要求所有员工按照工匠精神认真对待每一个事项,对工作中出现的差错认真总结原因并及时整改。 (2)财务人员积极认真学习会计准则及指南,尤其是最近几年颁布的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租赁准则。 (3)在全面收集各项业务的信息下,通过比对和分析,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判断各项会计事项的所属期间,尤其是对临近会计期间的事项增加复核和分析力度; (4)完善各项业务的预测模型,强化业务部门的预测能力,通过不同渠道获取更充分信息,对“信用减值损失”、“销售返利”等模型做出最佳估计。 经过上述整改,公司进一步优化了内部控制措施,并且在申报期内得到一贯执行。 3、将财务信息差异作为会计差错披露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三十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以及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之“3、前期会计差错更正”部分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财务信息差异作为会计差错,并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发行人将前次申报的财务信息与本次申报材料财务信息的差异作为会计差错更正补充披露后,符合相关披露要求。 (五)历史辅导备案情况,更换保荐机构的原因1、2012年9月13日,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博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IPO之辅导协议》,聘请其作为辅导机构。2012年11月20日,发行人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 辅导机构为中信证券。2013年11月19日,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订《<博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IPO之辅导协议>之终止协议》。 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因发行人当时财务指标尚无法满足中信证券内核 要求,经友好协商,发行人与中信证券决定终止上市辅导关系。 2、2013年12月30日,发行人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机构为英 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2015年4月1日,辅导终止。 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因当时境内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发行人拟调整上市规划,经友好协商,发行人与英大证券决定终止上市辅导关系。 3、2017年11月10日,发行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聘请其作为辅导机构。2017年11月13日,发行人在广东证监局办理 了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机构为国金证券。2018年12月10日,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终止协议》。 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因就发行人申报时间安排未达成一致,经友好协商,发行人与国金证券决定终止上市辅导关系。 4、2018年12月,发行人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 《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聘请其作为辅导机构。2018年12月17日,发行人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 辅导机构为民生证券。2019年10月16日,发行人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解除辅导协议》。 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因对发行人拟申报板块未达成一致,经友好协商,发行人与民生证券决定终止上市辅导关系。 5、2020年6月11日,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聘请其作为辅导机构。2020年6月12日,发行人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机构为国金证券。 2020年11月,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 机构为国金证券。因发行人于2021年2月撤回前次申报的申请文件,发行人与国金证 券于2021年8月31日再次签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继续聘请其作为辅导机构。2021年9月3日,发行人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机构为国金证券。本次申请的保荐机构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律师就(1)-(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核查程序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查询了上交所科创板网站等公开披露信息; 2、取得发行人审议前次申报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全套申报文件、 《关于受理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受理)[2020]277号)、《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1032号); 3、取得发行人审议撤回申请文件的董事会会议文件、撤回申请和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证科审(审核)[2021]136号); 4、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保荐机构,了解前次申报撤回的具体原因; 5、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发行人终止合作的原因、本次申报审计机构更换成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原因; 6、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任注册会计师向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回复函》; 7、取得发行人审议本次申报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全套申报文件等资料,对比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差异情况; 8、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申请文件差异情况的专项说明》。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1、前次申报申请撤回的主要原因为部分股东拟进行股权转让、证监会监管新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工作的影响、发行人2020年度境外销售核查难度较大,以及前次申报前期的销售环节存在部分单据瑕疵。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相关问题已得到解决; 2、本次申报更换会计师主要系原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当时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团队内部调整,发行人根据首发上市进展及审计工作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合理性,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 3、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信息披露差异主要是由报告期不同导致的财务数据和其他披露信息的不同,不存在异常情况。 三、申报会计师说明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情况,并就(4)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一)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情况1、本次申报会计师与前次申报会计师的沟通情况 申报会计师在接受发行人委托前,已向前任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发出书面沟通函,询问内容包括:“(1)是否发现该公司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2)贵所与该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贵所向该公司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4)贵所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该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5)贵所认为导致该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大华会计师就沟通函问题已进行书面答复:“(1)我所未发现该公司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2)我所与该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不存在意见分歧;(3)该公司不存在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4)我所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5)我所因时间和人员安排的原因,无足够时间承接此业务。” 天职国际会计师严格按照内部程序承接发行人IPO审计业务,大华会计师对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了书面回复函,天职国际会计师业务承接符合相关规定。 2、本次申报会计师与前次申报会计师的工作底稿交接情况大华会计师未向本次申报会计师提供前次申报时的工作底稿,天职国际会计师在业务承接后,调派近30人的审计团队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审计,期间严格按审计准则和IPO审计相关要求执行审计程序,重新执行盘点、走访、函证及亲往打印流水等一系列审计程序,未借鉴或引用大华会计师在前次申报时的工作底稿。 天职国际会计师在本次申报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其审计过程中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进行了充分且适当地记录,并形成了独立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核查程序申报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会计差错形成原因、会计处理、影响期间、发现及整改情况; 2、结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审计程序,逐笔核查发行人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原因、更正依据及合规性,取得更正事项的明细和支撑资料,包括不限于合同、会计凭证及附件、原始业务单据等,复核会计差错更正金额的准确性及披露情况; 3、评估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4、评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发行人内控有效性的影响,判断是否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 5、对发行人与财务报告有效性相关的内部控制实施穿行测试、询问、检查等审计程序,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6、评价更正后的披露信息是否更加准确的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1、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调整依据充分,调整原因具有合理性,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可以更好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披露充分并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相关差错更正不属于会计基础薄弱的情况; 2、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员配置和培训,提升财务人员规范意识及财务核算能力;优化财务核算流程,确保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 3、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事项涉及到的与财务报表有效性相关的内部控制已得到有效整改,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保持了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全文完,如果喜欢,请点亮“在看”并放到圈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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