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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刘某在一家美容会所先后购买了3套瘦身内衣后,主张会所在销售内衣时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夸大内衣功效,要求退款并3倍赔偿。4月8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最终刘某的诉讼请求被判驳。在此法官提示消费者,多次重复购买同一产品且无“诱导”证据,法院难以认定“欺诈”。
在诉讼中,刘某坚持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对此,美容会所辩称,美容会所向刘某出售的内衣合格证上均记载了内衣面料、规格、产地等内容,刘某购买时也看到了上述内容,刘某知晓内衣材质的构成和功能,美容会所没有虚假宣传和欺诈;而且,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反映刘某与美容会所负责人对于内衣的使用进行沟通,刘某没有对产品质量及价格提出异议。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这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刘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能否认定美容会所在销售内衣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在认定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时,通常考虑三方面内容: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包括了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二是上述陈述或隐瞒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有主观上的故意。刘某先后3次在店里购买了涉案内衣,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在购买过程中美容会所对涉案内衣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进行了虚假陈述,从而诱导刘某实施购买行为。因此,刘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虽然此案中法院未判决支持消费者主张销售者构成欺诈的请求,但对于推动消费者理性维权同样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商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应的使用说明,全面准确了解产品信息,对于已使用的商品,要根据自己的使用体验与商品介绍、商家宣传作出对比,若有问题尽早发现并及时与经营者联系沟通。否则,对于已多次重复购买的产品,再仅以自身对产品本身没有认知和了解来主张对方欺诈,法院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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