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4月18日讯(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业主没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则以阻碍装修的方式催收物业费。因物业费引发争议,最终双方互相告上法庭。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件:一方没付物业费,一方阻碍装修
几年前,吴女士购买了厦门某小区的一套房产,随后将房产出租给他人。几年后,她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对方起诉她未支付近3年的物业管理费及房屋公共维修金合计8070.33元。
物业管理公司称,他们多次电话联系或上门通知吴女士支付拖欠的费用,但吴女士就是不肯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主张,吴女士除了补缴费用,还应支付违约金。
面对物业起诉,吴女士也提出反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过错。她说,购房后因为迟迟不能过户,她曾与开发商沟通补偿事宜,而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存在关联,所以协商的内容涉及物业费。后来,她想装修房子,物业管理公司不仅拒绝办理装修备案手续,还多次断电断水,阻碍装修,影响房屋的出租,给她造成了损失。
吴女士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作出赔偿。
判决:暂缓支付不构成违约,物业催收不当应担责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金。但在付款义务有争议的情况下,吴女士暂缓支付不构成违约,物业管理公司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
同时,关于吴女士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综合认定。为小区业主办理装修备案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尽职责,也是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必经程序。若不办理装修备案,业主擅自装修,可能引发其他风险。物业管理公司以此方式催收物业费明显不当。法院酌定其应为吴女士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并参考租金水平认定了损失金额。
因此,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吴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8070.33元,物业管理公司向吴女士赔偿损失10608元。
近日,该案经二审维持一审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双方均应依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事虽小,但却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
本案中,业主因为与小区开发商的纠纷,拒交物业费,给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影响;物业公司未依法主张权利,却以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装修备案,影响了业主对其房产的正常使用。双方均应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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